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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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人不按期还款,
出借人可否要求提前全部清偿?
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72000元,并向李四承诺自2018年1月3日起每月偿还25000元,至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现张三未按期支付第一笔款项,李四可否要求张三提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
张三不按期还款,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款项。
1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3754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本案中,借据双方约定的第一笔30000元借款的偿还期限已过,第二笔40000元借款和第三笔40000元借款的偿还期限虽尚未届满,但从邱蒙谋、林丽娟第一笔借款已逾期,现林宝祯基于不安抗辩,请求邱蒙谋、林丽娟提前偿还全部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即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判决:邱蒙谋、林丽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宝祯借款110000元及利息。
2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702民初8943号
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谢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原告谢某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判决:1、原告谢某与被告贾某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予以解除;2、被告贾某返还原告谢某借款17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4民初3121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被告在本案的《借条》中约定“2018年6月20日后每月20日还款6000元整”,因至原告曹欣红向本院起诉时止,被告邱伟锋已逾期三期偿还借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邱伟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邱伟锋逾期三期偿还借款共计18000元,已达到借款总额的五分之一,故原告曹欣红在本案《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邱伟锋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邱伟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欣红偿还借款31000元及利息、违约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如借款人有任何一期本金未按时偿还,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如此,一旦借款方未按时偿还任何一期本金,出借方则可以直接援引借款合同约定起诉借款人,要求其提前一次性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安徽亳州人,湘潭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