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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遭遇被他人冒用身份骗取企业注册登记, “被老板”如何解套?

发布日期:2019-02-28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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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遭遇了被他人冒用身份,骗取企业注册登记的情况,有如下两种“解套”方式:




、非诉解套方式(注:本处特指注册地址在深圳辖区的,其他地区的仅供参照)为(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uhfbFWl3ZHZc9G818FifA):

    到商事主体登记住所地的辖区局级工商部门办理撤销商事登记。申请办理撤销商事登记所需材料:

    1.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到公司注册地所在公安机关报警取得的报警回执

    3.《承诺书》。

注:

    1.冒用身份信息跨区登记多家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由其中一家商事主体登记住所地辖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

    2.申请人仅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自然人。本人不能前来申请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书面委托。

    

      、如果通过上述非诉途径未能撤销商事登记,还可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方式如下:

      1.主体情况:

      原告:被冒用身份自然人

      被告:企业登记住所地辖区工商部门

第三人:被冒用身份注册登记的企业

2.管辖法院:对企业登记住所地有管辖区的基层法院

      3.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核准第三人设立(如是变更,则改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4.相关证据材料:

      ①原告身份证遗失证据;

      ②原告新的居民身份证;

      ③第三人公司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报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公司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

      ④报警回执;

      ⑤撤销公司登记申请书;

      ⑥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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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刘冠男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撤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吉0102行初37号】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被告南关工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被告南关工商局是本案适格被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收到的关于银冠公司的申请设立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鉴于上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股东刘冠男的身份证件并非其本人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该申请材料中的签名亦均不是本人所签署,被告对此未提出质疑,其本人对被登记为银冠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事并不知情,亦没有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判决撤销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对第三人长春银冠商贸有限公司中对原告刘冠男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行政行为。



崔艳玲律师

安徽毫州人,湘潭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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