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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档”“父子兵”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能够回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9-02-01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自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第三次修订以来,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正式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形式之一。在公司对外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大原则下,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债务问题,为避免股东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为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多自然人转而设立“夫妻档”、“父子兵”类型的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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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Natalya Zaritskaya on Unsplash)

那么“夫妻档”、“父子兵”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呢?

根据现有法院判例可知:“夫妻档”、“父子兵”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财产分割证明,虽然存在两个自然人股东,但实质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例如下:

1、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东莞市长铭电子有限公司与黄添仁、深圳市红雨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原告东莞市长铭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雨伞公司于2014年7月年至2015年7月期间有交易往来,被告红雨伞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添仁,赖晓燕,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黄添仁出资45万元,赖晓燕出资5万元。黄添仁与赖晓燕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6民初1881号]认为: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黄添仁就被告红雨伞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红雨伞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是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黄添仁应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黄添仁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其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黄添仁就被告红雨伞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意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经宇服装有限公司、盘才清、李琼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3451号] 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盘才清、李琼珍是否应对经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婚姻登记信息可知,盘才清与李琼珍于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属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了经宇公司。虽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盘才清出资80000元、李琼珍出资20000元,但是在二人未约定财产各自独立且未特别声明以各自财产出资的情况下,二人的出资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基于此种原因,经宇公司的股权应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二人基于股东身份从经宇公司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经宇公司名义上是二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二人的财产依法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两个股东的出资实为同一家庭财产,股权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宇公司的股权实际处于一个所有权的控制之下,经宇公司应视为一人公司。

如果仅仅因为经宇公司形式上有两位股东,而忽视了其出资的同源性,将之视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违公平原则,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亦会被滥用,显然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盘才清、李琼珍二人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经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略阳县聚强工贸有限公司、王强、宋晓雨、略阳县诚泰工贸有限公司、高辉军、宋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727民初414号]认为: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被告王强、宋晓雨在设立略阳县聚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为一人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汉中李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柯锐、李秀柏、李卿、略阳县睿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略阳县毫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谭飞、陈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727民初684号]认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被告李秀柏与李柯锐系父子关系,在设立李念公司时,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为一人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李柯锐、李秀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那么实践中如何避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1

“夫妻档”、“父子兵”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登记之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此方面是区别是否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证据。

如果第一条没有做好,将面临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样的法律风险,接下几条务必完善:


2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现公司账务与账务(家庭账务)分离,避免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使用。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保留各种财务凭证,对于投资、预决算、亏损弥补、股东分红等各环节都要有书面决议及相应财务凭证,公司业务经营也不能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


3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这是证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有力证据。


4

“夫妻档”、“父子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连带责任涉诉案件中,必须积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务没有与股东财务混同,股东财务之间互相独立,否则股东就要承担败诉,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各股东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股东人数非一个自然人为由而逃避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只有在设立时严格按照登记规定提供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分割文书,规范经营和管理,在涉诉案件中积极承担举证责任,才能防范股东们的法律风险。


文/崔艳华

崔艳华

崔艳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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