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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似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的一些思考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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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疑似高管性侵“养女”事件的一些思考

鲍某明疑似性侵“养女”的事件迅速引爆了网络舆情后,随着烟台市公安局宣布组成办案专班,以及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的介入后,仿佛逐渐被其他网络热点新闻取代。
细究这一“事件”(在案情尚未完全披露前,为了保证相对客观的立场,请允许笔者用“事件”来代称),能在后疫情时期迅速引爆舆情,首先与“事件”本身有关。
无论两人是什么关系,一个40多岁的成年男子,与一名未成年的女孩发生性关系,都是极不道德的
高管、海归、律师、养女、未成年、性侵、自杀……这些关键词恰好戳中了公众最敏感的神经。
其次,也与当事人数次报警无果有关,尤其是撤案后未告知调查结果的陈述,引起社会公众的不良联想和质疑,深刻凸显公权力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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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本身

笔者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最关心的莫过于-----鲍某明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实践中,证明强奸犯罪既遂一般分两步:

第一步,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步,证明发生性关系违背女方意志。

“事件”双方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基本是可以确定的。
由于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女方已满十四周岁,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的焦点为: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对这点,目前双方各执一词。
女方声称其遭到了监禁、控制和持续性侵,而男方则坚称双方是恋人关系,发生关系是出于自愿。又因为,双方间曾长时间相处,使得对女方是否“被迫”的证明要求变得非常高。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鲍某明与李某某虽不是“养父女”关系,但是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符合“两高两部”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
笔者经过查询类似案例,发现目前挂网的刑事案件中,仅有一例直接适用该条款作为法律依据。
考虑到该意见的类司法解释地位,再次查询发现,这类案件在如何认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这一条件通常从严把握,一般认为家长(即监护人)包括生父、继父、养父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但,对与被害人母亲未结婚但共同生活的男性,甚至在被害人及其母亲生活来源均依靠该男性的情况下,即使认定该男性构成强奸罪,也未认定该男性属于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这其中就存在“未经明确约定,不能推定他人接受监护人的委托,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的裁判规则。
所以,笔者认为能否适用“两高两部”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21条,关键在于李某某的母亲是否曾经明确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转移给鲍某明。
另外,实践中把握的“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指的发生性关系当时,女方是否愿意?
有人认为,本“事件”中可能存在不利于女方的一些客观证据,因此难以证明女方当时是被迫。
众所周知,从十三四岁开始,正好是人的自我意识逐渐开始成熟、进入心理自我,个性逐渐形成的时期。而“事件”中李某某刚好处于这一年龄阶段。
因此,即使她可能不存在客观上不能反抗的情况,但基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李某某也可能属于不知反抗阶段。
因为事情最初发生时,她在那个年龄阶段缺乏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理解,实际上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所以也没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
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性意识的觉醒,李某某才开始认识到自己长期以来被侵犯进而抗争、报警。这个过程不违背社会常识,也没什么难理解的。
当然,在“控制说”、“孤立无援的封闭的环境”下,对认定鲍某明构成强奸更有利。
至于,在是否存在“金钱因素”?
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一般而言,如果渗入金钱因素,对强奸事实的认定上会变得更复杂,但复杂不代表不能认定强奸,考量是否构成强奸犯罪的重点还是前文所述那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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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现状

2020年3月,韩国N号房事件同样在我国迅速引爆舆情,受害人中尤其是未成年受害者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2020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今年第一季度检察办案数据显示,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
自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人数年均增长18.56%和15.34%。
这一系列数据显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数量呈快速上升态势。
笔者在办案时从某地检察机关了解到,该地区当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的比例为1:2,而在两年前这一数据的比例仅为1:1,而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性侵案件占绝大多数。
这无一不显示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势。
而社会公众更担心的是:现在披露的数据和案件只是水面上的冰山一角,有没有更多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因为各种原因,特别是因受害人及家人的生活来源均依靠施暴人提供,而被埋在水面之下,不为人知?
笔者认为,基于未成年人性侵案的特点和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偏见,能够像李某某这样勇敢的女孩很罕见。
“事件”个案价值可能还在于能否鼓励、引导更多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站出来寻求帮助,进而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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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长期以来,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仿佛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有一种说法是,传媒是第四种权力(其他三种权力分别是立法、行政、司法)
曾经有人指出:媒体对案件不客观的报道,以及对事实认定进行了‘越俎代庖’式的推定,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也有学者出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考虑,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体”的主张。
这些说法均进一步加剧了媒体与司法的紧张关系。
但就笔者观察,确实有一些案件是在媒体的高度关注后,经过办案单位与媒体合作持续的公开披露案情和处理结果,公权力的信任危机也随之解除。
而媒体的高度关注高的案件中,公众质疑更多的在于案件办理的不公开、不透明,引起了不良联想,甚至因为司法结果缺乏可预测性,而引起公众群体强烈的不安全感。
因此,在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司法的公开、透明显得尤为重要。

结语
笔者赞赏媒体在该“事件”表现出的理性、克制,及保护当事人不希望发生因媒体过度报道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的态度。同时,笔者相信,很多人都会跟笔者一样持续关注这一“事件”,静静地等待调查结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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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艾青

编辑|张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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