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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对遭受家暴进行举证

发布日期:2019-11-25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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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琼律师


  • HL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及硕士



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而国际上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根据我国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除夫妻感情不和外位居第二位的离婚原因,有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在全国法院审理的涉及家暴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广东、贵州和广西涉及家暴的案件量排名靠前,从家暴对象分布来看,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除殴打、打骂、辱骂外,还有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残害、冷暴力等方式。

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前后,笔者想和大家谈谈当事人应当如何对遭受家暴进行举证,从而在离婚纠纷中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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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鉴此,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之下,当事人可提起离婚诉讼,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证明家暴存在的证据包括:

(一)照片、录音、录像等。当事人在遭受暴力后应及时拍下受伤部位的照片,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同时,一定要保存好文件的原始载体。

(二)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伤情鉴定报告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应当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三)报警材料。被害人应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并保留好报警资料以备日后起诉作为证据使用。

(四)家庭暴力告诫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019年9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妇联联合颁布了《深圳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的程序及适用范围等。

(五)人身保护令。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可以在人身保护裁定中禁止施暴人在一定范围内接近受害人,否则可以予以处罚。一旦获得人民法院的保护裁定书,可以作为遭受家暴非常有力的证据;

(六)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的记录。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七)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总之,当事人在遭受家暴后,一定要搜集证据,并学会运用法律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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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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