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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财产保全的定义: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非常广泛的运用在诉讼活动中,因为财产保全会限制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影响着其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故在权衡利弊后,部分当事人会选择调解或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成纠纷的解决。即使未达成调解或和解,诉讼保全也可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但是,请注意,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在民事裁判中所确认的权利能够获得实现而依法设立的临时救济制度,若诉讼保全错误,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由及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部分新增设了“因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四个三级案由。为防止申请人错误行使该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审查角度:笔者查阅了多篇“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的案例,法院审判要旨为:“该类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考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时,应当综合衡量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财产保全行为以及裁判结果等要素予以认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仅要对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诉讼风险进行判断,还要权衡可能因申请错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在多大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其诉讼请求全部或大部分被法院生效裁判驳回,则不能不说申请人主观上有明显疏忽,未尽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某某在前案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但该保全错误与吴某某所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吴某诉请林某赔付其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赔付损失的必要条件”。

 据此,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是否对诉讼保全错误具有过错,是否发生损失,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笔者认为:

 一、作为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之前,应当做到:

 第一、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要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进行判断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确有必要、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额外损失等。

 第二、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请求金额相当,不能过分高于诉讼请求的金额;保全对象与纠纷相关,合理确定保全范围等,否则会被认定为主观上有过错或疏忽,未尽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被法院认定为申请诉讼保全错误

二、作为被申请人,财产被保全之后,可做如下应对措施: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据此当事人有条件的,可以选择提供担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诉讼中,若认为对方当事人申请保全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

第三、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具体损失以及该损失是因诉讼保全错误所造成,即被告的损失与原告的申请保全错误应当具备因果关系。

 综上,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既要利用法律赋予权利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使用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黄志丹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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