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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实务操作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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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实务操作


前言

在笔者最近代理的境外中国公民国内离婚诉讼的案件中,了解到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相关制度,相关的司法判例比较少。但是随着国际交流和人才跨国流动的增多,跨国婚姻以及中国公民在境外结婚、离婚会越来越频繁,因此笔者整理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操作指引。

一、立法背景

关于申请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根据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2020年12月29日修订发布。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制度介绍

1、适用范围

只有中国籍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外国籍公民不受理。我国法院只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身份关系进行承认,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适用。

2、适用的外国法院
适用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对于有司法协助的,按照司法协助的规定申请办理。截止2021年1月11日威科案例数据,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国家有韩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和西班牙。
3、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法庭审理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以裁定方式作出,且裁定不得上诉,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的次数
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被驳回申请或者撤回申请的,不得再次申请,但是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6、案件受理费
申请的案件受理费为100元。
7、不予承认的情形
(1)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2)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3)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
(4)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8、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到庭
对于这个问题,没有相关规定,根据查询的案例,被申请人没到庭不影响裁定的作出,申请是否送达被告也不影响裁定作出。

三、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作出判决时被告已合法传唤出庭的证明文件;

(4)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要求:3)、(4)均需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我国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注意:提交(1)和(2)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法庭审理时要求提供的(3)和(4)均必须经外国公证部门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建议:立案前,将(2)、(3)、(4)均进行公证认证,然后对(2)、(3)、(4)的中文译本进行公证。

2、申请人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被告、且居住在国外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要求:(3)需经外国公证部门认证、我国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注意:提交(1)和(2)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法庭审理时要求(3)必须经外国公证部门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建议: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生效时间,则立案时提交(1)、(2)即可,无需公证认证程序。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备注生效时间,则立案前将(2)、(3)的均进行公证认证,然后对(2)、(3)的中文译本进行公证。

3、申请人为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被告、且居住在国内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确实有困难的,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真实和已经生效。

注意:提交(1)和(2)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对于居住在国内、且是原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申请承认的难度相对较小。目前我国司法案例主要的申请人是这部分群体。

建议: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生效时间,则立案时提交(1)、(2)即可,无需公证认证程序。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没有备注生效时间,也可以提交外国法院开庭传票或者应诉通知书。

四、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意义

基于国家司法主权原则,一国作出的离婚判决只在该国领土范围内有法律效力,对领土范围以外的国家和区域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即使外国法院已经作出了有效的离婚判决,不妨碍另一方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且任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受理。这就会导致夫妻双方在国外和国内产生两个离婚离婚诉讼,而且是单独进行,互不干扰。比如男方在国外起诉离婚获得离婚判决,女方又在国内起诉离婚诉讼,这是我国法律允许的。

结语

离婚诉讼本身参杂情感纠纷,案件周期较长,走到最后很多人都身心俱疲。如果在国外已经获得了有效离婚判决但是没有在国内申请承认,那么可能会面临着又一起离婚诉讼纠纷。对于想重新开始新生活的人而言是一重枷锁,阻止他走出婚姻这座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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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丽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员

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志愿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合规、教育法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涉外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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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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