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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离婚三年后重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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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离婚三年后重新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从陈某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说起


案情简介:

1992年6月,陈某某购买了涉案房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1992年9月,陈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建设涉案房屋。陈某某曾自用名“陈某生”,并用“陈某生”的名字办理了土地使用的有关登记。2010年6月,为缓解家庭矛盾,且基于之后双方会办理复婚的考虑,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李某所有,陈某生对该房产二楼有居住权。

离婚登记办理之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之后,双方复婚无望,2014年2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再次进行分割,涉案房产由双方平分。双方的女儿及李某哥哥在场见证。2019年1月李某在《深圳侨报》刊登声明撤销上述《补充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再次分割约定。后双方矛盾不可调和,陈某某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50%产权等。

审理及过程:

一审法院以陈某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别名为陈某生,因此不足以证明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李某自行处分权利,确认涉案房产相关登记署名陈某生即为陈某某,且户籍公安出具陈某生即陈某某的证明原件。因一审未对上述事实审查,在李某未对陈某生是否为陈某某同一人提异议的情况下,直接以该理由驳回陈某生的诉求,显属不当。2、李某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事后未报警,且当时有其女儿和哥哥见证,该二人未有阻止。李某虽登报撤销,但已过五年有余,早已过了一年除斥期间。并且补充协议内容为平分涉案房产,不存在显著失衡。故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某某和李某对涉案房产享有50%财产权益。


律师点评:

笔者在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受指派承办陈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分析,笔者总结了该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应按补充协议履行的问题;二是陈某某与陈某生为同一人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从当时签订补充协议的背景、在场人员的情况、补充协议实质为婚内财产的再分配,且该财产再次分割的合理性及该协议并未在法定1年除斥期间内撤销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补充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笔者的观点,确认该补充协议合法及有效,双方应按补充协议履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陈某某与陈某生为同一人的问题。根据与陈某某之前的交流,笔者连同陈某某多次前往龙岗区龙岗街道某领导小组调查陈某某之前以陈某生名义提交的相关资料情况,发现该资料中确有公安机关开具的“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生的证明原件,同时有以陈某生名义登记的涉案房产土地使用文件”,并做了相应的证据固定,做为新证据向二审法院进行了提交,弥补了当时一审中证据不足的问题,再结合二审中李某再次当庭承认陈某某为陈某生,二审法院对陈某某即为陈某生的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确认了陈某某为陈某生并按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判决陈某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益。

在此,笔者提醒:离婚是一件涉及个人的重大事项,在做出该决定时一定要慎重。男女双方离婚的行为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子女的约定都已生效,对双方具有约定力。现实中办理了离婚证,都属于真离婚,不存在办离婚证后为所谓“假离婚”的情况。

另外,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如需对财产重新分割或对遗漏财产进行分割的,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一定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协议,对婚内财产再次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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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华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和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龙岗区工委秘书长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资本相关、金融犯罪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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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龙岗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律师

龙岗区巾帼律师志愿服务团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法、婚姻法相关问题等




END


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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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罗成、刘泽华

编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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