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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所涉及的刑事罪名综述

发布日期:2020-02-08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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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所涉及的刑事罪名综述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了万众关注的焦点。一夜之间口罩、医用酒精等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物品,有些不法分子在特殊期间哄抬物价、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钱财。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防控措施,可是疫情之下仍有公交车上拒绝戴口罩,患有或疑似患者故意传播、拒绝检疫、隔离、治疗,隐瞒真实行程等。这些行为将涉及哪些刑事罪名。

国家卫健委在报国务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20日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2003年“非典”期间,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的相关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所涉及的刑事罪名梳理如下:

一、交易野生动物涉及的刑事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定罪。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涉及的刑事罪名。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案例: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但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不仅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也均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据悉,阮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涉及的刑事罪名。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涉及的刑事罪名。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涉及的刑事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涉及的刑事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涉及的刑事罪名。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八、哄抬物价涉及的刑事罪名。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涉及的刑事罪名。

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涉及的刑事罪名。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散布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涉及的刑事罪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十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涉及的刑事罪名。

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涉及的刑事罪名。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涉及的刑事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十五、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涉及的刑事罪名。

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涉及的刑事罪名。

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十七、渎职类所涉及的刑事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为了依法惩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空违法犯罪行为,现多地已发出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空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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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欢欢、赵元祺

编辑|张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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