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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审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能获支持吗?

发布日期:2018-03-16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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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亦不予支持。同案中其他出庭应诉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适用于该被告。无论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建议被告均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已错过开庭,只要一审判决尚未送达,仍应积极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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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苑玉春与孙晋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3民终5115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晋超)在借款发生时的地址送达传票,但未果。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一审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晋超无故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孙晋超在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中提出,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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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胡万涛与郑龙、汪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5民终532号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本案中,郑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胡万涛向郑龙主张债权,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对胡万涛向郑龙主张债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法相悖,应予纠正。

至于汪梅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连带债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汪梅到庭抗辩案涉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胡万涛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的情形,故应当驳回胡万涛对汪梅的诉讼请求。

(本文图片来源网络)




文:崔艳玲 专职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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