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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的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日期:2017-10-18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最近接受了一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事项委托——代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于该委托事项属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新诉讼类型。因此,借此机会对涉及该事项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同时,也藉此与各同行进行交流探讨。

一、基本案情

出借人A与借款人B、C(B、C系夫妻关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A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登记在C名下的价值223万元的商铺27套,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查封了前述的商铺房产。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确认B、C于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本息共计223万元,……等等。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于2015年11月10生效。由于两借人无力偿还所欠本息,出借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并获法院受理,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在法院准备拍卖商铺时以拍卖款抵扣申请人的债权时,案外人D等十一人以查封的27套商铺房产属于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涉案房产。经法院合议庭审理,认定:案外人在涉案房产查封前已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件获受理;案外人已支付了完毕涉案房产的购房款;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案外人属善意取得涉案房产,从而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中止查封案房产的执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的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案外人D等十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出详细规定。对此,《民诉法解释》用了十三个条文对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列位、具体程序和处理结果做了专门规定。

(二)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民诉法解释》则进一步细化了该类诉讼的类别与条件,按照申请主体不同分别规定了受理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三、诉讼参与人的列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按以下几种情形列位: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案外人,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

原告:案外人,被告:申请执行人,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

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所以案外人和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因此,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五、法院处理结果

认定事实

原告

处理结果

法律后果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案外人

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申请执行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止执行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案外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

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恢复执行。

另外,《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六、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笔者认为,还需增加一款,对案外人单独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也应按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罚,申请执行人受到损害的,可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赔偿。



文:李龙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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