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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昌破产重整案件看政府角色

发布日期:2017-05-02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2017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让备受瞩目的深圳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由于我所全程代理了福昌公司重整工作,以及全程参与了涉及该公司的信访维稳工作,获得了第一手资料和近距离的观察机会。回顾整个福昌案件,自2015年10月8日福昌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放弃经营及涉及员工权益的通告》,到2016年6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福昌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再到2017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福昌公司的“浴火重生”过程持续了一年半之久。不容忽视的是,福昌公司的重生,一方面得利于司法框架内重整程序,另一方面,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一、 政府干预民营企业生死没有法律依据

福昌公司是典型的民营企业,没有一分钱国有资产。民营企业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其生与死本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规律,法律没有授权政府可以干预民营企业的生死。大多数民营企业承载着当地大量的就业机会及税收任务,甚至是当地政府的“门面”和“政绩”,当地政府不可能做到不管不问。当然政府部门首先得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承担的应当是鼓励、支持、引导的角色,明确与企业的边界,“有形的手”不应无限延展。

二、 政府在福昌重整中案件中的主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政府不断转变职能,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民营企业的生死问题,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应该是个“看客”心态。福昌案件发生后,龙岗区政府一方面为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信访、劳动、公安等相关部门稳定员工和供应商情绪,排查疏导矛盾隐患,另一方面采取了垫付员工工资、搭建平台、提供政策支持等一系列帮扶措施,为福昌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奠定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一)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福昌公司宣布停业后,生产经营虽已停止,但其承担的非经济的社会保障任务仍需得到妥善处理。公司员工及供应商自福昌公司发布放弃经营公告后,采取了封堵道路、围堵政府大门等激烈方式进行维权,引起了社会动荡和严重的舆论关注,区和街道两级政府面临巨大的维稳压力。

1、快速反应,积极应对。福昌案件事发后,龙岗区政府高度重视、快速反应,成立了由区委常委为组长,区信访局、公安局、工贸局、人社局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福昌公司停业后引起的社会矛盾纠纷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人社局针对公司员工的薪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公安局针对供应商反映的福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色涉嫌合同诈骗问题进行立案侦查,信访局负责疏通信访渠道、引导各方依法维权,工贸局积极协调中兴、华为等重要客户处理福昌公司产品订单和货款结算后续事宜。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垫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龙岗区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需要,最终决定由国有独资的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了福昌公司部分员工的工资,及时维护了员工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的这一做法既有理有据,又符合社会和谐执政理念。

3、及时披露信息,回应各方诉求。福昌案件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座谈、协调会的形式,及时将福昌案件的的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披露,回应员工、供应商的诉求,稳定利益各方情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始终坚持供应商维权必须在法制化轨道下进行。

(二)搭建平台,提供政策支持

福昌公司的破产风波殃及了公司员工、股东、供应商等多方主体,多方利益受到侵害导致社会动荡、人心惶惶。龙岗区政府在关键时刻牵头、引导搭建了多方平台作为各方的诉求出口,最大程度地平衡各方利益,树立挽救福昌公司的信心,引导各方支持福昌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龙岗区政府除了成立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股东及供应商等债权人采取联合统一行动,共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应对、解决福昌公司债务危机的决策机构。此外,新投资方的顺利进入是福昌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起死回生最为关键的因素,政府承诺为福昌公司新投资方的进入在招商引资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新投资方享受作为“总部基地和研发中心”的优惠政策,为新投资方的引进增加了谈判筹码。

(三)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

企业破产、重整与再生是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自然组成部分,政府对福昌公司重生之路的引导并没有脱离市场框架。破产重整是市场化性质较为明显的法律制度,政府为福昌公司的破产重整提供了各方主体充分参与的平台,把手停留在了自己的界线范围内。福昌公司最终重整方案是在市场经济下由福昌股东、各类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利益主体为主导充分博弈形成的,首先体现在新投资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商业谈判形式参与到福昌公司的重整程序,其次福昌公司的债务解决方案及具体的清偿价格均是由利益各方进行协商谈判确定,并且经历了艰苦漫长的时间过程,在第一次重整计划表决会上,部分债权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反对债务清偿方案,致使第一次重整表决失败,其它债权人和公司控股股东乃至投资方对是否能顺利重整丧失信心,即使如此危局,政府依然坚守底线,该由市场决定的坚决交给市场。政府只能是福昌公司破产重整的引导者、推动者,但不是实际参与者。

福昌公司只是当前大部分传统制造业的一个缩影,传统制造业在转型过程危机重重,政府更应履行的是预防破产职责,为民营企业提供积极开放、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才是长久之计。福昌公司的市场化重整成功,龙岗区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成功案例所蕴含的深刻经验教训,具有深入研究总结的价值,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陈沁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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