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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职业病法律 ,作者李剑桥
《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许多法院在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开始要求劳动者申请司法鉴定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确定伤残等级。由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缺乏与多数职业病相对应的损伤项目,对职业性噪声聋等的伤残等级鉴定可能远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许多劳动者对这种司法鉴定都比较抵触,许多人都提出疑问:“法官要求做司法鉴定能否拒绝?”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第31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法官认为劳动者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伤残等级,劳动者拒不接受鉴定、不提交司法鉴定意见的,很可能会被视为举证不能、证据不足,最终被驳回残疾赔偿金等与伤残等级相关的诉讼请求。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如果一审法官释明要求劳动者申请司法鉴定,劳动者没有申请鉴定,就会被视为放弃申请鉴定,即使在二审中申请鉴定,二审法院也不会同意鉴定申请,也就是说不申请鉴定会导致该项权利的永久丧失,无法得到救济。 另外即使一审法院认为不需要另外接受司法鉴定、直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计算残疾赔偿金等数额,而未向双方释明司法鉴定事项,二审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则二审可能以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在此种情况下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官需要进行释明,双方仍需根据释明要求申请司法鉴定。 职业病律师团攀登团队 由管铁流律师创建,现有成员4人。 职业病律师团,专注职业病法律维权与研究,累计处理各类职业病纠纷千余宗。团队建有专业网站“职业病律师网”www.zybls.com,及微信公众号“职业病法律”(账号zybls365),并长期通过抖音、快手直播平台(账号均为zyblst666)及微信视频号(账号gtlsz123)提供公益普法讲座。 李剑桥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争议、工伤、婚姻家庭、青少年权益、民商事合同、刑事等法律事务。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华商龙岗律师”及作者姓名。 HL动态︱低碳城产业园区系列讲座“第三课”——谈谈《民法典》对人格权的着重保护 HL动态︱市律协女工委、龙岗区律工委一行莅临我所走访调研女律师执业情况 HL动态︱低碳城产业园区系列讲座“第二课”——安全生产法律风险 文字|李剑桥 编辑|张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