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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解析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华商龙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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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7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首个指引性文件,首次专门针对破产申请和审查给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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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正式施行,旨在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能够在经济上获得“重生”。截至今年3月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查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74宗案件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启动破产程序25宗,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9宗,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积累了第一手探索经验。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一些普遍性问题,如申请数量与受理数量严重不匹配、申请材料指引不明确、《个破条例》一些规定不够细化等,严重影响了《个破条例》的立法功能和司法审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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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体现司法导向

1.构建、推进、完善四位一体的个破审判模式

《个破条例》确定了深圳法定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其法定职责是建立管理人名册和考核制定,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负责法律咨询和援助。《实施意见》增添了个人破产前面谈辅导程序,确立了破产事务管理署在个人破产司法审判程序中的职能定位。

要使个人破产制度充分发挥应有之义,就应有完善的审查机制予以保障。结合目前个人破产申请多、受理少的情况,审查破产申请的任务尤为艰巨,未来案件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实施意见》确立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面谈辅导职责,不仅有助于从化解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的压力,而且可以从源头防止借个人破产逃废债的风险。

将破产管理事务管理署的面谈辅导作为正式程序,强化了破产管理事务部门的职能,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从而使审理个破案件“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审判模式真正落到实处,并具有常态化运行的法律基础。

个人破产制度刚刚起步,深圳中院仍在不断探索、完善个人破产审判模式,《实施意见》无疑是深圳中院在探索路上重大一步,通过健全申请前面谈辅导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以及公众监督等措施逐步健全四位一体的常态化个人破产案件审判模式。

2.多重整和解,少破产清算,防止恶意逃废债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个人破产规范化、透明化,帮助社会公众尤其是债务人切实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衷。据深圳破产法庭介绍,“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梳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债务人仍然有较好的劳动能力,也有一定收入,完全可以通过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但坚持选择个人破产清算程序,寄希望于清算免责......”社会公众对破产原因即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片面理解,导致出现债务人认为只要自身负债高于收入、资产,即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可以申请破产清算。但《实施意见》第9条明确指出“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债务人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破产清算应当是建立在“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并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基础上,债务人在具备劳动能力或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破产重整或和解,而非直接申请破产清算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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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解析

对比《个破条例》,《实施意见》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作为申请人(债务人或债权人)代理律师,要关注以下几点:

1.增加了破产管理署前置面谈辅导程序

根据《实施意见》第3条,“申请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前,应当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门面谈辅导,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完成申请个人破产信息采集表。......”申请人在完成面谈辅导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出具完成面谈辅导证明,申请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完成面谈辅导证明。与此相配套,2022年5月23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公告》,对面谈辅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2.申请破产清算,强化了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社会公众通常会将破产程序等同于破产清算,认为申请破产的目的就是逃废债,导致个别投机取巧的债务人在具备劳动能力或清偿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仍选择了申请破产清算。为防止个人破产程序滥用,《实施意见》第9条规定,“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债务人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不予立案。”该条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债务人(包括代理律师)应当证明其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并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如已到退休年龄、因疾病无法工作等。

3.增加了个人债务人在深圳特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条件

对比《个破条例》规定自然人应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条件,《实施意见》增加了自然人债务人应当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且自然人债务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连续满三十六个月。

4.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一方面强调在法院审查个人破产申请时,如有必要应着召集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调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一方面要求立案、受理信息应及时于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公告,以便公众参与监督。

综上,随着《实施意见》的实施,深圳法院个破案件的申请量以及受理量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破产清算会更从严把握,同时对个破案件的代理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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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瑞

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深圳大学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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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惠敏

审核HL论法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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